內蒙古玉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礦山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及時、合理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環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及正常生產、生活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礦區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的應急處置,以及周邊地區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可能波及到我礦區時的應急處置行動。具體包括:
1、水污染源:尾礦庫水、礦井井下排水、生活污水。
2、大氣污染源:燃煤煙氣中的煙塵、SO2。
3、固體廢棄物污染源:廢渣石。
4、噪聲污染源:礦井通風機房、機修車間、鍋爐房等。
5、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二、組織領導機構及職責
2.1礦山環保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組 長:于小東
副組長:宋成鉅、侯仁峰、馬祥平、桑文龍、鮑 彪、郭金榮
成 員:鄒繼亮、顏宇航、李振祥、楊大銘、潘 潔、周 杰、任福仲、馮 志、梅曉峰、王立榮、李 磊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組。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進行演練、評估和修改完善;
(2)負責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3)批準發布礦區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級別;
(4)批準啟動內蒙古玉龍礦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5)對內蒙古玉龍礦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工作進行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
(6)通報發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處理的進展情況;
(7)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相關政府部門等關系;
(8)批準內蒙古玉龍礦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狀態結束。
2.1.1 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
設立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內蒙古玉龍礦業生產部調度室。
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執行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成立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內蒙古玉龍礦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收集和分析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的相關信息,判定環境污染事故預警級別,并上報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確定,根據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發布警情、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3)定期組織修訂內蒙古玉龍礦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有關單位進行專項預案的修改和編寫,檢查、指導應急預案演習工作;
(4)建立健全內蒙古玉龍礦業環境污染事故隱患單位信息庫及應急處置技術檔案;
(5)組織、協調、指導有關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減災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總結報告的上報工作。
2.1.2 礦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
由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組織成立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選礦廠、采區、機電科、行政管理部、生產部調度室、安全環保部。其職責是:
(1)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狀況,確定環境污染程度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2)組織、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及時上報現場環境污染發展狀況和處置信息;
(4)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狀況,向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提出處置結束的建議。
2.2 應急處置過程中各專業組職責和責任部門
由選礦廠、采區、生產部調度室、安全環保部、機電科、行政管理部、礦衛生所、財務部、物資能源銷售部、保衛科等單位分別組成各專業應急處置小組。
2.2.1 通訊聯絡組
行政管理部負責在事故應急處理期間,保持指揮部的指令和對外聯絡的暢通。
2.2.2 治安保衛組
由保衛科負責,承擔現場保衛、危險區警戒、交通疏導、公眾疏散、撤離等項工作。
2.2.3 污染處置搶險組
由礦業余救護隊負責,承擔事故現場滅火、搶救工作;根據應急指揮部意見,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危害,制止污染的擴大和蔓延,避免事態發展。
2.2.4 氣象服務組
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旗氣象局,承擔對事故發生區域的氣象要素進行跟蹤觀測和預報,并在事故發生區域上風方向加強氣象探測。對事故發生現場的各種氣象要素采用數值模擬方法,提出污染物擴散、循環輸送及影響程度和范圍等預測結果。
2.2.5 人員救護組
由礦衛生所負責,承擔現場傷員救護、轉運以及指定醫院救治和疫情處理等項工作。
2.2.6 救助安置組
由行政管理部、保衛科負責,指導事發地做好被疏散人員的社會安置工作。
2.2.7 應急保障組
由財務部、物資能源銷售部負責,負責搶險物資、設備設施、防護用品及搶險救災人員食品、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2.2.8 環境監測組
由生產部負責,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的環境監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2.2.9 環境監察組
由安全環保部、生產部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做出處理,監督肇事單位消除污染。
3 預防和預警
3.1環境污染事故源
水污染源:尾礦庫水、礦井井下排水、生活污水。
大氣污染源:燃煤煙氣中的煙塵、SO2。
固體廢棄物污染源:廢渣石。
噪聲污染源:礦井通風機房、機修車間、鍋爐房等。
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3.2 預防工作
3.2.1 水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1)水污染源
玉龍礦業主要水污染源有: 尾礦庫水、礦井井下排水、生活污水。
(2)水污染治理措施
尾礦庫水:沉淀后選礦復用,不外排。礦井井下排水: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排至尾礦庫沉淀。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由浴室、洗衣房、食堂廢水和廁所糞便污水等構成。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懸浮物和有機物。污水采用BAF 曝氣生物過濾工藝處理。以上污水經處理后,均能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一級標準。
3.2.2 大氣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1)大氣污染源
大氣污染源物有: 燃煤煙氣中的煙塵、SO2。
(2)大氣污染治理措施
對于鍋爐燃煤煙氣,設計采用具有脫硫效果的水膜除塵器進行處理,其除塵效率大于95%,經處理后鍋爐煙氣TSP和SO2 出口濃度能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類標準要求。
3.2.3 固體廢棄物污染及治理措施
(1)固體廢棄物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為廢渣石。
(2)固體廢棄物治理措施
矸石堆放排矸期滿后進行林草復墾。為防止矸石堆放對環境境造成污染,矸石堆放場設有排水溝和防洪擋墻。
3.2.4 噪聲污染及防治措施
(1)噪聲污染源
礦井高噪聲源主要有:礦井通風機房、機修車間、鍋爐房等。產生的噪聲聲壓級一般大于85dB(A)。
(2)噪聲防治措施
設計在設備選型時,首先選擇高效低噪設備;對于通風機、鍋爐房引風機等產生的空氣動力噪聲,采取在風機進出氣管上安裝消聲器的措施進行降噪;對于在其它不易采取消聲、隔聲措施的高噪場源附近工作的人員,則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3.3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應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礦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4.1.1 基本應急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影響區域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礦相關應急指揮部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4.1.2 擴大應急
當事故發生現場的污染程度不斷加劇,超過預警的級別后,礦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應立即將情況報告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根據情況報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決定啟動總體應急預案。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西烏旗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公司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 應急監測
生產部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并配合旗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4 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5 安全防護
4.5.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5.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礦工人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工人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保衛科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 應急終止
4.6.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6.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6.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⑴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⑵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并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財務部及時提供應急所需資金,由礦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應急行動經及時費,定期向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匯報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與監督。
5.2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保障本部門應急力量和資源處于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由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統一調用。
5.3 通信保障
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提供聯系方法,保障通訊暢通。
5.4 人力資源保障
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負責人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1)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應公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應加強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工作,宣傳環境污染事故預防、避險、報警、減災等常識,增強職工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3)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污染事故應急演習,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加強各應急責任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
5.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應在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由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污染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污染事故做出評估,制定恢復計劃,并迅速實施。生產部監督肇事有關部門清理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6.2 社會救助
礦工會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或事故發生后疏散人員的生活救助。勞資科按規定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3 調查和總結
6.3.1 事故調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礦各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礦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3.2 總結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礦環境污染辦公室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評估事故后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地評價,并在兩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審核后上報公司和旗環保局。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并監督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故。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3 地方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旗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地方救援活動,開展與相關的交流與合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 獎勵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追究相應的責任。
尾礦庫事故應急預案
1事故類型和危險程度分析
尾礦庫事故主要為潰壩事故。
尾礦庫事故一般發生在汛期,對下游人身、財產有較大威脅。
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尾礦庫應急救援工作應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的科學指揮和人員安全防護。
2、平戰結合,預防為主。建立尾礦庫與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加強對尾礦庫潰壩事故危險的預警預防和科學監測,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疏散,盡最大努力保障尾礦庫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應急組織體系
安全生產事故救援組織體系由西烏旗應急救援指揮部、錫盟救護中隊、礦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3.1指揮機構及職責
總 指 揮:于小東
副總指揮:宋成鉅、侯仁峰、馬祥平、桑文龍、鮑 彪、郭金榮
成 員:鄒繼亮、顏宇航、李振祥、楊大銘、潘 潔、周 杰、
任福仲、馮 志、梅曉峰、王立榮、李 磊
一旦發生事故,礦調度室立即通知錫盟救護中隊和礦搶險救災隊組織救援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并通知各組人員趕到礦調度室研究救護方案、協調救災各項工作。
救災工作共分5個組
1、技術處理組:
組 長: 宋成鉅
成 員: 顏宇航 鄒繼亮
職責任務:
(1)立即組織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危害程度等。
(2)組織區域內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搶險救災組:
組 長:宋成鉅
成 員:徐清勝 馮 志 梅曉峰 王立榮
職責任務:組織礦救災隊并配合救護隊進行事故搶險工作。
3、后勤保障組:
組 長:馬祥平
成 員:楊大銘 潘 潔 梁 東
職責任務:
(1)負責調集人員、車輛及救災物資,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保證井上下運輸通暢。
(2)負責與外單位的協調工作。
4、醫療救護組:
組 長:王海波
成 員:王海波(中) 喻麗娟
職責任務:
(1)組織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2)協調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5、事故調查組:
組 長:宋成鉅
成 員:楊宇航 鄒繼亮
職責任務: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追查事故責任,負責制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4預防與預警
4.1危險源監控
1、尾礦庫工必須24h監測尾礦庫壩的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匯報調度室、安全環保部,并查明原因。
4.2預防措施
1、選廠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尾礦庫安全防范工作組,明確職責,保證措施落實到位,及時預防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
2、加強對尾礦庫護壩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
3、礦每半年開展一次尾礦庫安全專項檢查,選廠每月開展一次檢查,班組每天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安全檢查內容有:
①、尾礦庫的設計防洪標準,尾礦沉積灘的干灘長度、坡度和尾礦壩的安全超高等。
②、排水構筑物(如排洪道、山體截洪溝、壩面排水溝等)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同時檢查船只的完好性。
③、尾礦庫的輪廓尺寸、變形、位移、裂縫、滑坡和滲漏等。
④、尾礦庫周邊山體的穩定性,違章建筑,違章施工等情況。
⑤、壩體排滲設施、浸潤線出逸點的變化情況和分布狀態等。
4、充實護壩人員,落實巡壩護壩的責任,每天24小時堅守值班,并做好值班檢查記錄。
5、嚴格按設計要求排尾、堆筑子壩,確保壩體外坡比等符合安全要求。
6、加強庫區通訊、照明等設施和道路的檢查,確保可靠和暢通。
7、加強壩體的變形監測和浸潤線位置的測定,雨季做到變形監測每月測定一次,浸潤線每周測定一次。測定結果報主管礦領導。
8、及時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清理排水構筑物,保持暢通無阻。
9、在庫內設置水位觀測標尺,按要求控制庫內水位,做到水邊線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雨季要保證有足夠的調洪容積和泄洪能力。
10、加強雨季尾礦庫尤其是排洪系統和壩體的日常性巡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加強觀察,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11、汛期應采取壩前多管分散交替均勻放礦,確保沉積灘灘頂均勻平整和灘坡灘長符合設計要求,避免灘面出現側形坡或扇形坡,嚴禁礦漿直接沖刷壩體。
12、暴雨時,無論白天或黑夜,不間斷地巡視,密切關注庫內的水位變化和壩體的安全情況,避免水位上升浸滿壩頂,導致潰壩事故的發生。
13、準備好防洪防汛搶險物資(如蛇皮袋、鐵鏟、鎬、土箕、電線、照明等)。
14、洪水過后,及時組織清理排水溝和修復壩面,確保尾礦庫正常運行。
4.3預警行動
礦調度室接到尾礦庫潰壩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通知總經理、副總經理、安全環保部部長及有關部門,由總經理負責全權指揮,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5信息報告程序
1、發生事故后,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匯報方式采用電話匯報,若事故地點沒有電話時,必須派專人進行匯報。匯報內容應包括受災地點、災害性質、受災人數、影響程度、現場施救情況等內容,匯報情況必須要真實。
2、礦調度室接到報告后,立即電話報告值班礦領導、總經理和有關人員。選廠主要領導、值班礦領導、總經理和有關人員必須24h開手機,以便及時進行聯系。
3、礦調度室負責將事故情況如實匯報應急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負責人接到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再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具體匯報程序見圖4-1)
6應急處置
1、立即撤出下游受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
2、現場搶險人員立即在組長帶領下,利用鏟車、鎬、锨等工具對垮塌區進行填充。
3、設立警戒防止無關人員入內。
7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1、地面材料庫必須備有以下物資:
锨30把,鎬20把,草麻袋300個,雨衣50件,抬筐10個,扁擔10條,電筒20個,水泵5-17KW兩臺,3寸膠管300米。另外還有水泥10噸、黏土10噸。
2、所有應急物資、應急工具及裝備沒有特殊情況不得使用,每天要有專人進行維護和檢查,確保設備可靠。
尾礦庫事故現場處置預案
1事故特征
a)尾礦庫事故主要尾礦庫潰壩。
b)尾礦庫事故多發生在汛期內。
c)尾礦庫事故可能造成下游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2應急組織與職責
a)應急自救組織形式及人員構成情況:
基層單位應急自救組織以班組為單位,由搶險小分隊組成。應急自救組織組長由搶險隊隊長擔任,成員為全體搶險隊隊員組成。
b)應急自救組織機構、人員的具體職責:
(1)應急自救組織組長職責
①負責察看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并快速報告給調度室。
②帶領全班組人員,開展搶險工作。
(2)應急自救組織成員職責
①在班組長的帶領下開展搶險工作。
②盡可能采取措施減少事故擴大。
3應急處置
a)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1、巡查小組發現尾礦庫事故后,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匯報方式采用電話匯報,必須派專人進行警戒。
2、匯報內容應包括災害地點、災害性質、受災人數、影響程度、現場情況等內容。
3、礦調度接到報告后,立即電話報告值班礦領導、總經理、其它分管副總經理、搶險隊和有關人員。
4、主要領導、值班礦領導、總經理、其它分管副總經理,有關人員必須24h開手機,以便及時進行聯系。
5、礦調度室負責將事故情況如實匯報給西烏旗安監局。
b)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1)現場搶險人員立即在隊長帶領下,利用鏟車、鎬、锨等工具對垮壩區進行填充。有裂縫的地方要夯實填平。
(2)設立警戒防止無關人員入內。
c) 報警電話:
調度室主任: 周洪志
聯系電話:18847656778
4注意事項
1、地面材料庫必須備有以下物資:
锨30把,鎬20把,草麻袋300個,雨衣50件,抬筐10個,扁擔10條,電筒20個,水泵5-17KW兩臺,3寸膠管300米。另外還有水泥10噸、黏土10噸。
2、所有應急物資、應急工具及裝備沒有特殊情況不得使用,每天要有專人進行維護和檢查,其它原因使用后必須及時進行補充。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內蒙古玉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